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13條 法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3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申請審定投資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資人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影本、投資人持有國內事業已發行股權之比例證明或其他指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