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22 頁-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3條 …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業者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外國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智慧財產權,指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植物品種權。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指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所收取之對價。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3條 …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之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之金額。四、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五、以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以海關起岸價格為準,採計…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7條 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投資人轉讓、授權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6條 …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一、現金。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行政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七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 行政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2條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查扣,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專利權證明文件;其為新型專利權者,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三、侵權…
- 行政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9條 …扣:一、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專利權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二、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
- 行政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2條 …、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 行政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3條 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 行政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4條 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 行政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3條 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規定減收之專利年費,每件每年金額如下: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 行政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5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以比率方式加繳。
- 行政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6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一、…
- 行政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7條 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專利權人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並已預繳專利年費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 行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2條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二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十二小時。前項所定每二年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其執業事實發生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在職進修時數未達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者,…
- 行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3條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參加在職進修,其時數採計之項目及原則如下:一、參加專利專責機關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課程、研討會、法令宣導、公聽會、座談會、諮詢會等活動,或擔任該活動之主講人、與談人或主持人,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二、…
- 行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4條 前條規定之進修時數,除第一款規定之活動,由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外,依下列方式報送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一、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或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者,由該公(協)會於活動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
- 行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5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之查核,並依本法規定通知其改正。
- 行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在職進修時數資料彙整、查核及通知改正等事宜,專利專責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專利師法 第1條 為維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強化從事專利業務專業人員之管理,建立專利師制度,特制定本法。
- 行政專利師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師之管理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 行政專利師法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 行政專利師法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專利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一、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三、依專…
- 行政專利師法 第5條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一、申請書。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三、身分證明文件。四、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專利師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專利師法 第6條 專利師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