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1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11 頁
  1.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8條 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劃定依據及目的。二、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
  2.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9條 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地質敏感區範圍改變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變更。
  3.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0條 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公告日期、文號。二、變更原因。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二…
  4.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1條 地質敏感區因環境改變或新證據發現,致使原劃定原因消失時,應辦理該地質敏感區之廢止。
  5.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2條 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公告日期、文號。二、原公告範圍:(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三、…
  6.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13條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7.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地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2條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辦理地質調查,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報告中地質調查相關之書、圖、文件等,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之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之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辦理地質調查,應…
  9.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彙報下列地質資料,應於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照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之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一、相關地質調查資料。二、地質安全評估之相關地質調查報告。三、…
  10.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4條 前二條所指原始地質資料包括野外地質調查、現地試驗、實驗室分析之紀錄資料或經整理可資為研判、分析之紀錄、圖表、影像、照片、鑽探岩心或標本等資料。
  11.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5條 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提交或彙報之地質資料,其產製過程之地質鑽探資料或鑽探報告書,於調查報告完成、或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照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格式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前項提交…
  12.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6條 因涉及國家機密或工商秘密,致無法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提交地質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提交。
  13.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地質調查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及原始地質資料,經整理、分類、電腦化處理後,匯入全國地質資料庫,並建立資料目錄。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原始地質資料之鑽探岩心及標本,經篩選、處理後,貯存於適當場所,並…
  14.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全國地質資料庫,提供人民查詢及申請。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身分資料。二、申請日期及用途。三、申請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四、其他應載明事項。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
  15.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開放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提供人民鑑定或採樣之申請。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身分資料。二、申請日期及用途。三、鑽探岩心、標本之編號及數量。四、鑑定方式、採樣大小。五、其他應載明事項。…
  16.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訂定) 第10條 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之地質鑽探岩心、標本,應遵行下列事項:一、載明鑽探岩心、標本來源。二、鑽探岩心、標本之鑑定或試驗分析成果資料,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17.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管線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設施設備、運送物質、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可能發生工業管線災害之相關資料。
  18.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5條 …本調查資料(一)自然環境資料:氣象、海象、水深與地形、飛沙、地質、土壤(含地質鑽孔柱狀圖與地質剖面圖)、水源、水質、動植物生態及其他環境資料。(二)海岸性質及既有海岸設施現況。(三)開發區域土地使用現況及社會經濟狀況。(…
  1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4條 …監測採樣之位置及採樣點數量,應考量自然環境代表性、污染潛勢、地質及水文條件、均勻分布、涵蓋周界等原則規劃。第一項各款監測項目經連續四次檢測結果皆未超過環境背景值者,得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本部核准後,該環境監測類別之檢測…
  20.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5條 …、使用地點環境背景資料,應包括使用地點及其地理位置圖、水文及地質資料。四、再利用產品使用情形,應包括工程施工單位、再利用產品使用量、施作面積、填築深度及施工方式。五、環境監測區域、監測類別、項目、頻率及方式,應包括污染潛…
  21.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2條 …(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狀況檢討變更之。
  22.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9條 …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且不致因沖刷而破壞之地點。三、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
  23.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2條 …關係。三、水庫淹沒區蒸發量。四、水庫淤積量。五、洪水量。六、地質與滲透性。七、河流進水之水質。八、水權。
  24.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7條 地下水調查,應蒐集附近地質構造,與已開發地下水源取水設備之構造及其出水量、水位、井距與水質之資料。地下水水源之調查事項如下:一、自由地下水及受限地下水應以試鑿及必要之電阻驗層法決定合適之取水層,在枯水期作抽水試驗以調查水…
  25.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9條 …之地點:一、以最經濟之水壩獲得所需要之貯水量。二、壩址及水庫地質良好。三、水庫興建成本低。四、集水區大與水土保持及水源涵養良好。五、築造用材料容易取得。
  26.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1條 …較下列事項選取符合建造目的、安全且最經濟者:一、壩址之地形及地質。二、水力條件。三、築造材料取得之難易。四、氣象條件。五、交通。六、維護管理之難易。七、其他。
  27.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2條 …水壩(堰)及防潮堰之位置規定如下:一、靠近取水口、地基固定、地質滲透性低之地點。地基軟弱時應予加強,滲透性較大時應有減少上舉力等之措施。二、引水壩(堰)不得設於河川狹窄處。但兩岸均為岩質者不在此限。三、引水壩(堰)原則應…
  28.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4條 引水壩(堰)護床之施設規定如下:一、護床應視河床地質情形施設。如河床為岩盤時得免設。二、護床之長度以能確保壩(堰)體之安全決定。在地質軟弱之河床,除徹底防止河床表面沖刷所需之護床長度外,應考慮保持必要之地下滲透水流距而延…
  29.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52條 …二、容易發生不均勻沉陷之處所,橋、制水閘門、聯絡井之前後,或地質有變化之處所等,應設撓曲性較大之伸縮接縫。
  30.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5條 …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定。二、公路整建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三、公路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規劃、設計階段之審核、管制及考核。四、公路整建工程資訊作業管理維護。五、工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