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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5 頁-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8條 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條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44條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3條 …文書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時,前項文書正本或節本,得僅蓋該簡易庭之關防。第一項處分確定後,由司法事務官付與確定證明書。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55條 …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對於前項裁定,得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再抗告。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82條 …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01條 …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97條 …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一、地方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二、地方法院已為終局裁定尚未送抗告法院者,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三、抗告法院未為終局裁定者,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
-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定非訟事件,除登記事件外,由地方法院或分院民事庭或簡易庭辦理之。地方法院設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登記事件簿冊及附屬文件應妥慎保管,如發現有滅失之危險時,地方法院院長應速為必要之處置,並陳報高等法院。
-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將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明地方法院院長。並請核定六個月以上之限期,徵求非訟事件裁定正本或繕本,依式作成新正本保存之。前項新正本內,應記明原本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新正本作成之年月日,由法官…
-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免責或復權,由宣告破產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聲請免責,由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地方法院管轄。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4條 …件不合第二條所定商業事件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其管轄地方法院;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裁定之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商業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對於第…
-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0條 …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向商業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應表明定商業法院管轄之事項,並釋明之。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商業調查官到場執行職務。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時…
-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司法提存法 第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提存所之設置,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2條 管收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導。
-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7條 …,陳報該管法院院長;每月造具被管收人清冊,彙報該管法院院長。地方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報請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備查。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5條 …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2條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第一項…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7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8條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0條 地方法院於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3條 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 司法提審法 第1條 …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 司法提審法 第4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應由原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公告將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移送少年及家事法院,並通知當事人及已知之關係人。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原管轄之地方法院應即將家事事件之卷宗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已繫屬尚未終…
- 司法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地方法院於本法施行前受理而未終結之家事事件,經分由民事庭處理者,應由原法官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條 …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事法庭處理。本法第三條第五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4條 …查及勸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為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