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法 第4條 法規:提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