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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8條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
-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9條 …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四、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
-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7條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
-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8條 …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四、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
-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5條 …款之扶助。前項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二、經審查顯無扶助之必要或申請事項不符本法之扶助目的。
- 行政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4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本辦法各項扶助案件,得成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條 …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資爭議: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6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一、提起訴訟。二、依仲裁法提起仲…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7條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8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9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前項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出席調解時之代理人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1條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3條 …一人為主席: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4條 …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或職權交付調解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居所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指定。前…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6條 …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9條 依前條規定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但當事人之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代理人簽名前,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0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2條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3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4條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5條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6條 …仲裁者,僅得以第二款之方式為之:一、選定獨任仲裁人。二、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前項仲裁人與仲裁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選定及仲裁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7條 …行仲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人名冊中選定獨任仲裁人一人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9條 …行仲裁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或依職權交付仲裁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於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名冊中各自選定仲裁委員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勞資雙方仲裁委員經選定或指定後,…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0條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一、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二、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委員於仲裁委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人或三人。前項仲裁委員會置主任仲裁委員一人,由前項第二款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為會…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一、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爭議事件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三、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
-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3條 …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仲裁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