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16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調解 第16條 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