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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依前條規定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
但當事人之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代理人簽名前,應檢附同條項所定有核可權機關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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