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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3條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執行職務之專業訓練,其種類如下:一、職前訓練。二、在職訓練及進修。前項勞動檢查員職務分成勞動條件檢查、一般安全衛生檢查、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第一項之…
  2.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4條 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如下:一、學科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小時,其課程應包括勞工行政、勞動法令、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知識、勞動檢查程序與技能等訓練。二、術科訓練:應在指定勞動檢查員指導下實習本法規定之勞動檢查,實習檢…
  3.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5條 勞動檢查員之在職訓練,依檢查員執行職務或個人專長發展需要,分成以下之訓練方式實施:一、專業檢查訓練。二、法規研討。三、檢查新知研討。四、工作專長研討。五、檢查專長研討。六、其他專題或技術研討。前項第一款專業檢查訓練,分成…
  4.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7條 勞動檢查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由其所屬機關選送國內外大學、研究所或訓練機構,進修或專題研究與其工作性質相關之學識技能。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前項選送進修或專題研究訓練,得將訓練計畫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初審後,送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
  5.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8條 勞動檢查員每人每年接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在職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但新進勞動檢查員於該年接受職前訓練者,不在此限。
  6.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9條 勞動檢查員於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有曠課情事或無正當理由受訓時數未達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處理。勞動檢查員之訓練,勞動檢查機構應予記錄。
  7.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10條 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由所屬單位檢附資格證明、派令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勞動檢查證。勞動檢查機構之上級主管機關內負責督導勞動檢查業務之人員,中央主管機關亦得核發勞動檢查證。
  8.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新進勞動檢查員未經前條規定之職前訓練合格前,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其單獨執行檢查職務。但特殊情況,經勞動檢查機構敘明理由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9.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10.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11.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事前完成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之登錄後為之。
  12.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用者。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
  13.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二、封存物件名稱。三、封存日期。四、法令依據。
  14.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搜索、扣押,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15.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16. 行政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勞動檢查證每二年換發一次,勞動檢查員離職時應繳回。勞動檢查證應貼勞動檢查員之照片,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所屬單位名稱。二、姓名、職稱及編號。三、檢查法令依據及檢查範圍。四、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