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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49條 …阻號誌尚未能達到確認之程度時,應依特殊號誌顯示號誌:一、施行列車防護時。二、因天氣狀態,進站號誌所顯示之險阻號誌難於辨認時。三、未設號誌機之處所使列車停車時。
  2.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0條 列車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鳴放規定之號訊:一、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列車開始運轉時:適度汽笛一聲。二、警告危險時:短急汽笛數聲。三、通知接近時:長緩汽笛一聲。四、發生緊急事故時:短急汽笛數聲,長緩汽笛一聲。
  3.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依號訊顯示之:一、使列車由站開車時。二、為處理旅客貨物指示列車停車位置時。三、值乘於推進運轉列車最前端車輛之人員,對操縱動力車之人員作運轉上必要之聯絡時。四、禁止移動檢查修理之車輛時。五、辦理號誌機或…
  4.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3條 列車應懸掛下列標誌:┌────┬────────────┬────────────┐│部位│晝間│夜間│├────┼────────────┼────────────┤│列車前部││列車前端車輛之前面中央上││││部懸掛…
  5.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5條 …誌表示之:一、轉轍器之開通方向。二、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三、自動閉塞號誌機。四、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五、軌道之終端。
  6.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6條 列車之最大聯掛車數,應按照動力車之牽引力、路線區間之設施狀況、車架及連結點之強度規定之。
  7.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7條 列車氣軔必須全部貫通。但遇有特殊情事時,不在此限。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
  8.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8條 列車編組,動力車應掛於列車前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一、路線或列車發生障礙時。二、運轉救援列車時。三、運轉工程列車時。四、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列車時。五、加掛輔助動力車運轉時。六、有特殊情事時。
  9.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59條 列車後端(推進時為前端)應掛守車、並派員值乘。但經鐵路局指定之列車,不在此限。特殊構造之車輛或損壞之車輛不能掛於列車中部者,除旅客列車外,得限以一輛聯掛於守車之後部。
  10.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0條 …燃類及其他危險物品之車輛,除危險品罐車及易燃類蓬車外,聯掛於列車時,對旅客乘用之車輛及動力車,應隔以空車或裝有其他貨物之車輛。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聯掛辦法由各鐵路機構另訂之。
  11.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1條 列車編組完畢,應掛完備之標誌。
  12.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2條 列車編組完畢,開車前應施行氣軔試驗,確認其作用。如係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確認配置手軔機數量及作用。
  13.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3條 列車之運轉,應依號誌之顯示辦理。
  14.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4條 車輛非經組成列車,不得在站外正線運轉。但調車時不在此限。
  15.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5條 旅客列車及混合列車,應嚴守規定時刻,不得提早開車。
  16.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6條 列車運行紊亂時,應視列車等級、行程、銜接等,施行運轉整理,盡力恢復列車準點。
  17.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7條 區分列車運轉方向之複線區間,應依左側路線運轉列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一、在站內運轉時。二、站與站外側線間運轉時。三、運轉工程列車、救援列車或排雪列車時。四、退行運轉時。
  18.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8條 列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退行運轉:一、工程列車、救援列車或排雪列車在工作上有必要時。二、路線、電車線路或車輛發生障礙時。依前項規定退行運轉時,應作保持安全之必要措施。
  19.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69條 當二以上之列車到達或開出,有互相妨礙進路之虞時,不得使其同時運轉。但實施中央控制行車制之區間,不在此限。
  20.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0條 在施行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或閉塞準用法之區間運轉之列車,於站間中途停車時,應速作列車防護。但攜帶路牌或有嚮導員、傳令員隨乘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1條 施行自動閉塞式、中央控制行車制或閉塞準用法之列車,在站間之中途接近先開列車時,應即停車,非經確認先開之列車已進行相當時間後,不得進行。
  22.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2條 站間中途停車之列車,如已請求救援列車時,在該救援列車未到達前,不得移動停車位置;搶修路線之工程列車,獲知該區間另有其他工程列車運轉時,亦同。前項列車,對救援列車或工程列車駛來之方向,在距二百公尺以上之地點,應以手作號誌或…
  23.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3條 列車之一部或全部氣軔機,不能貫通使用時,車長或管理手軔機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值乘列車,應確認手軔機之機能。二、列車駛抵下坡度路線,應視需要將手軔機適度擰緊。三、列車停車時,應將手軔機擰緊,停止後放鬆之。但在有坡度…
  24.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4條 因暴風雨雪等有危及列車運轉之虞時,應視情況作暫時停止列車運轉等防止危險之適當措施。
  25.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5條 站外正線使用搖車時,應不阻礙列車之運轉。
  26.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78條 辦理列車閉塞後,或施行自動閉塞式、路牌式、嚮導式及閉塞準用法區間之站,對於駛來列車之方向,不得使用站外正線調車。但有不得已情事,經施以適當之防護時,不在此限。
  27.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80條 列車之最高速度,應按路線、電車線路之強度及車輛之構造情況訂定之。運轉於下坡度或曲線上之列車,應分別酌量其制軔距離或車輛之安全度,限制其速度。
  28.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81條 列車推進運轉時,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一、二以上動力車依操縱總控制駕駛時。二、在列車之前部,辦理軔機及汽笛號訊時。三、運轉排雪列車時。
  29.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82條 列車前端之動力車因故須在其後部運轉室(包括附帶煤水車之機車逆向運轉)操縱時,應適當限制其速度。
  30. 行政鐵路行車規則 第83條 列車因路線、電車線路或車輛發生障礙,臨時作退行運轉時,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十五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