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0條本法所稱重大行車事故,指營運時段發生下列情事:一、正線衝撞事故:指於正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
- 第61條本法所稱一般行車事故,指前條所定重大行車事故以外之下列情事:一、衝撞事故:指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
- 第62條本法所稱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二條所定行車事故者:一、列車或車輛分離:指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作…
- 第63條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鐵道局:一、鐵路機構於獲知事故訊息三十分鐘內以電話、簡訊、行動通訊軟…
- 第64條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
- 第65條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
- 第66條本法所稱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其於高速鐵路,指延誤達…
- 第67條本規則所定指定方式與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行車事故報告書、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之內容、格式及填寫說明,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
- 第68條鐵路機構就旅客及貨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項目如下:一、行車調度紀錄。二、道旁號誌系…
- 第70條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應儘速搶修相關設施,恢復運轉。如有人員傷、亡時,應儘速救護,妥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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