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56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運轉 › 第四節 運轉速度 第56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路線條件、電車線之強度、車輛之構造及列車保安方式之種類,分別訂定列車最高運轉速度;其有下列情事者,並應限制其運轉速度:一、推進運轉。二、退行運轉。三、列車越過各類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四、調車。五、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之特殊情事。列車運轉時,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運轉速度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