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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3條 於保安林地內進行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應由開發者提具開採應備之計畫,由該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邀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推舉具有代表性之住民實地勘查,認屬地質穩…
-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4條 使用保安林地開闢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道路,每一礦區或土石採取區道路之長度不得超過五公里。但經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增長之。前項道路,不得設置於天然生扁柏、紅檜、紅豆杉及…
-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5條 保安林地內探礦、採礦應以坑道方式作業。但無法以坑道方式作業,經礦業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評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露天方式作業,並以階段方式為之。前項如為水泥製造業自用石礦場,每一礦區之露天採掘總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31條 國有保安林之處分,除保安林經營準則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
- 行政森林法 第22條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為保安林: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二、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四、為國防上…
- 行政森林法 第23條 山陵或其他土地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劃為保安林地,擴大保安林經營。
- 行政森林法 第24條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森林法 第25條 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前項保安林解除之審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森林法 第26條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森林屬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 行政森林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或依職權為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時,應通知森林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並公告之。自前項公告之日起,至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日止,編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開墾林地或砍伐竹、木。
- 行政森林法 第28條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
- 行政森林法 第2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保安林編入或解除之各種關係文件,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依前條規定有異議時,並應附具異議人之意見書。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並通知森…
- 行政森林法 第30條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開墾、放牧,或為土、石、草皮、樹根之採取或採掘。除前項外,主管機關對於保安林之所有人,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違反前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
- 行政森林法 第31條 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保安林所有人,依前條第二項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前項損害。前二項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之。但得命由因保安林之編入特別受益之法人、…
- 行政森林法 第51條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於保安林犯之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未遂犯罰之。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
- 行政森林法 第52條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於保安林犯之。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
- 行政森林法 第54條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森林遊樂區得劃分為下列各使用區。其編為保安林者,並依本法有關保安林之規定管理經營。一、營林區。二、育樂設施區。三、景觀保護區。四、森林生態保育區。
- 行政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2條 保安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一部或全部:一、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用地所必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為推動產業或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計畫用地,並經行政院同意。三、自然現象之地理環境變動,致保安林…
- 行政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3條 下列地區不得解除保安林:一、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或沖蝕程度屬極嚴重土石易崩塌流失之保安林地。但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環境影響評估經審查通過及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核定者,不在此限。二、其他依法公告為…
- 行政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4條 下列地區解除保安林,需經由原劃設區域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設之自然保留區。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設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三、依森林法所設置之國有林自然保護區。四、依水土保持法所劃…
- 行政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5條 解除保安林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決議之:一、鐵路、重要公路至最近稜線之保安林範圍。二、海岸地區保安林臨海面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三、解除面積大於五公頃之保安林。
- 行政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依個案聘請;其成員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二人,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署長或副署長一人擔任,並為召集人;保安林所在地分署長一人為副召集人。…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3條 …與維護所訂之計畫。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0條 …止租約收回。第一項水庫集水區保護帶以上之區域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水土保持法 第21條 …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
-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
-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前項土地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或保安林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逕送請森林經營管理機關辦理。
-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項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土地屬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內者,其查報、制止及取締,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實施之。於颱風、豪雨季節,應加強前二項之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