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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療法 第49條 …第一項法人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及其持分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持分上限、持分轉讓程序、廢止許可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 行政醫療法 第51條 醫療社團法人組織章程之變更,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醫療社團法人董事長、董事、財產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醫療社團法人解散時,應辦理解散登記。
  3. 行政醫療法 第54條 …三、與其他醫療法人之合併。四、破產。五、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或命令解散。六、總會之決議。七、欠缺社員。依前項第一款事由解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由解散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
  4. 行政醫療法 第93條 …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第一項所稱之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及其審查及評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醫療法 第114條 …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未依其設立計畫書設立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其設立計畫變更者,亦同。
  6. 行政醫療法 第119條 …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不補正者,由原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特殊情況不能於一年內完成補正,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之。
  7.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3條 …或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屬醫院之擴充,應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辦理。前項門診部與醫院為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無需另行請領開業執照;非屬同一行政區域者,應分別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開業執照…
  8.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6條 醫院病床之登記,分許可床數與開放床數。前項所定許可床數,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開放床數之登記,一般病床不得超過原許可床數;慢性呼吸照護病床及血液透析床合計數,不得超過一般病床之許可床數。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9. 行政藥師法 第41-3條 …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藥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
  10.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
  11.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及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四、…
  12.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除機構設立完成後,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發給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一、申請書。二、合作社登記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文件。四…
  13.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理機構設立完成後,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共同處理營運許可,發給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一、申請書。二、合作社登記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文件。四…
  14.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署得設審查小組,審查有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設立及營運許可事項。
  15.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共同清除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一、核准字號及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組織。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六、清除設施用地地點。七、清除醫療廢棄物之種類及代…
  16.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共同處理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一、核准字號及日期。二、機構名稱及地址。三、組織。四、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主任管理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六、場(廠)地點。七、處理醫療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
  17.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五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18.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共同清除機構其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一、申請書。二、原發營運許可證。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
  19.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共同處理機構其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一、申請書。二、原發營運許可證。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
  20.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操作紀錄,其申報格式及保存方式,準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完工開始營運之實際營運月數不足半年時,前項營運及操作紀錄以實際營運月數申報之。
  21.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清除車輛,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函)字號。清除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者,除應依前項標示外並應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之特性標誌,並應隨車攜帶對該醫療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
  22.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辦理變更。二、主任管理員、廢棄物清除…
  23.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形之一,經本署通知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者,廢止其許可:一、有前條之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二、喪失經營業務能力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無經營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業務者。三、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事項,或將共同清除、…
  24.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 …過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後十五日內報請備查,並繳回營運許可證;如於營運許可證繳回後一年內復業者,應向本署申請發還之,始得繼續營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終止營運者,應自終止營運之日起於一個月內報請本署備查,並繳回營運許…
  25.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或共同處理營運許可證。逾期未辦理者,本署得廢止其許可。
  26.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止許可,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署備查。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27.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8-1條 …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職能治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職能治療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職能治療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
  28.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60-1條 …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事放射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事放射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醫事放射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
  29.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2條 …構或團體辦理。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申請人與負責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限制條件、廢止、管理、第三項業務紀錄之製作方式與內容、第四項評鑑、督導、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30.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54條 …檢附嚴重病人與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強制社區治療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第二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