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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7 / 200 頁-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5條 經濟部辦理紙本三倍券之印製、分裝、配送、發放、兌付,及對數位工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情形之監督、查核等相關業務,得委託或委由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1070123訂定)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特設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業務,特設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西部濱海公路新闢及整建工程之設計施工、審核、督導、監造、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特設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西部濱海公路新闢及整建工程之設計施工、審核、督導、監造、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特設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 第1條 本法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1070123訂定)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工程之設計施工、審核、督導、監造、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事項,特設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1條 交通部為處理航政事宜,設置航政局。
- 行政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10條 航政局設科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 行政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11條 航政局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 行政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12條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13條 航政局及辦事處辦事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1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
-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第1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之養護及管理,特設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組織準則 第1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新建、拓建工程業務,特設各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1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10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0條 工務段各置段長一人,副段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工務養護總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各段、隊並置正工程司十七人,副工程司三十人,施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養路…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1條 機務段、檢車段各置段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副段長二十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分段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運轉主任十五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或工務員兼任,指導主任八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2條 供應廠各置廠長一人,北區、中區兩廠置副廠長一人。除前項人員外,各供應廠並置主任九人,庫主任八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三人,兼任,工務員一人,助理工務員一人,事務員二十二人,業務助理五十八人,技術助理二人。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3條 資訊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企劃處副處長兼任,副主任二人,組長三人,應用系統分析師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一人,主任設計師四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程式設計師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主任作業師…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4條 各運務段、綜合調度所、各工務段、工務養護總隊、各機務段、各檢車段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各電務段、票務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各電力段各置兼任人事管理員一…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5條 各運務段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6條 各分支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7條 各分支機構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
-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18條 各分支機構辦事細則,由各分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