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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7 / 200 頁-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79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79-1條 經營者因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而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三個月檢具業務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一、報請備查時之使用者…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0條 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擬移用終止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號碼,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移用者不適用號碼可攜服務…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2條 經營者歷次得標之任一頻段,經其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後,得與他經營者協議,將該次得標頻段之一部或全部頻率繳回,並由他經營者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經營者依前項受指配之頻率,得再與…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條 …z以下總頻寬逾行動寬頻業務6GHz以下頻段總頻寬之三分之一。經營者如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限制。依前二條轉讓之頻率,其使用期限至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有效期間屆滿日止。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1條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一年內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與偵測設施,並於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一、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IEC27001國際標準。二、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ISO/IEC2…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2條 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均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出入口。前項出入口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告警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第一項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除設置…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3條 經營者設置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提供其他電信事業置放電信設備提供電信服務時,其出租予其他電信事業之空間,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出入口。經營者設置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已出租予其他電信事業置放電信設備不符前項規定者,應於本規…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4條 …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3-5條 經營者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經…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4條 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信用之方法相互協商。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月內將協議書送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於收…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5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歷次得標者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當年度起算之第三年一月一日起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5-1條 經營者利用電信網路編碼計畫040字頭碼(prefix)之電信號碼所提供之服務,不適用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七十八條規定。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7條 本規則所定申請人、競價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遵守之期間(限),除另有得展延之規定者外,均為不變期間。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6條 …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並於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9條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前項事項,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協助。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4條 …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前二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5條 …辦理演習。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私立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參與前項演習之人員,其所屬學校、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7條 …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8條 …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為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五、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0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1條 …或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於限期內修正或改善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設備。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2條 …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前項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3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立即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應變措施,並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前項通報後,應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定時將事故有關資訊通報各級主管機關或相關緊急應…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4條 …,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召集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進行應變作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核子事故之發展情況,適時陳報行政院,並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措施。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6條 …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9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工作報告,作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總結報告,陳報行政院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