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5 / 200 頁
  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2條 經營者應定期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身心狀況不適宜繼續擔任運轉工作者,應停止之;必要時,主管機關亦得令經營者予以停止。前項停止運轉工作人員,經取具醫師證明身心狀況已回復適於擔任運轉工作,且經再訓練符合規定者,…
  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營者檢送有關資料,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對於不合規定或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其情節重大、未於期…
  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5條 …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經營者應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除役許可後,始得為之:一、除役作業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安全。二、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三、輻射防護作業及放射性…
  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4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檢附停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停役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
  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5條 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變更若有涉及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個月內,經營者應檢附除役後之廠址環境輻射偵測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行動寬頻系統:指經營者利用第七條所指配之頻率,並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sUnion,以下簡稱ITU)或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3rdGen…
  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本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於取得特許執照後,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本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訖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本業務特許執照使用頻率之底價,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本業務營業區域為全國。經營本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
  1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營者之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本特許業務之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構想書及其他資格與條件。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
  1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之規定。
  1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同一申請人指於同一年度申請經營本業務者。
  1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款之規定。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聯合申請人指於同一年度申請經營本業務者。
  1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事業計畫構想書。三、押標金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前項之事業計畫構想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信設備概況:(…
  1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28000MHz頻段之上限為800MHz。本業務之得標者或經營者,其申請核配總頻寬不得逾行動寬頻業務總頻寬之三分之一;1GHz以下總頻寬不逾行動寬頻業務1GHz以下頻段總頻寬之三分之一。但經營者依補充競價回合標得者,或…
  1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二、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予受理者。三、依第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四、依第十…
  1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 …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繳納。依第一項規定選定分期繳納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得標金及其利息:一、自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頭期款,其金額為得標標的之底價。二、自前款所定繳納截止日次年起,每年一月十…
  1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
  2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其得標失其效力。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其支付擔保責任,如仍未獲繳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系統架設許可、特許及所指配頻率,…
  2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但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變更。前項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
  22.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影本。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三、頻率指配申請表。前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一、事業計畫書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變更核准函影本。二、頻率指配申請表。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無…
  23.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一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架設許可。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依第一項第四款系統建設計畫建設行動寬頻系統。得標者…
  2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八十一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
  25.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申請將其自身或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系統設備,移用為其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前項移用涉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終止營業、讓與營業或財產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得標者或經營者擬依第一項規定移用者,…
  26.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27.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期前三個月完成系統建設及向主管機關完成系統技術審驗申請程序。經營者應自取得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開放申請之特許執照或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統一訊息交換格式修正公布後一年內,依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細胞廣播控制中心設備之變更;完…
  28.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或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自行建設。前項經核准建…
  29.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
  3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使用頻率。六、有效期間。七、發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