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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0條得標者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後,應檢具事業計畫書及資通…
- 第41條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以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得標者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四…
- 第42條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一、籌設同意書影本。二、公司變更登記…
- 第43條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架設許可:一、頻率指配核准函及系統架設許可…
- 第44條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八十一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原使用之…
- 第45條得標者或經營者得申請將其自身或其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系統設備,移用為其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前項移用涉及行動通信網路…
- 第47條得標者於完成第五代行動通信基地臺設置數量達二百五十臺以上時,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
- 第48條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
- 第49條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一、特許執照申請書。二、…
- 第50條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
- 第51條本業務歷次開放申請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開放申請者:自核發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52條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及所指配頻率;其已繳納之得標金及利息不予發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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