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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十一、應付債券: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十二、其他借款: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項。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十三、特別股負債…
  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一)應單獨列示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及庫藏股票。(二)資本公積中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
  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
  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
  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公司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公司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公司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
  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三、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
  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五、受…
  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
  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金融控股公司除依格式Q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
  1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辦理,並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表:一、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二、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
  1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
  1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1條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
  1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2條 金融控股公司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1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
  1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1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函報本會,免附相關書件。
  16.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內未設有分行者,如因合併總行或承受本身百分之五十以上持股之子公司在我國境內分行之資產負債,且符合第一項之條件者,得依第六條規定併同申請設立分行。
  17.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用資金新臺幣二億元。前二項營業所用資金,應由首次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登記時所設分行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分行集中列帳。外國銀行分行擬增加匯入營業所用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核准。
  18.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稱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指外國銀行依本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項及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指派代表人在我國境內所設置之辦事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
  19.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簡史(含購併經過)、各主要部門組織,全球分支機構、網路、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持股情形及業務狀況之說明,及總行對海外分行之監督及管理(含檢查之範圍、時間)。(二)業務介紹:包括營業範圍及專業特性、過去三年資產負債及損益之比較…
  20.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格式如附件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分行營業許可事項。三、依公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四、檢送營業執照應記載事項表(格式如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銀行營業執照並繳納執照規費。五、將分行開業日期…
  21.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外國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登記後設立,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登記之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屆時未設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22.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2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4.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3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25.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4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董事長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26.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附表一)。二、申請表(附表二)。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四、聲明書(…
  27.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金…
  28.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7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9.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9條 …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核准同一人或…
  30. 行政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金融控股公司,並由金融控股公司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