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1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1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函報本會,免附相關書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