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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2 / 200 頁- 行政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考成、退休、資遣、撫卹、薪給及其他給與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本條例及其有關規定。
- 行政警察法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
- 行政警察法 第16條 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前項警察機關經費,如確屬不足時,得陳請中央補助。
- 行政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3條 …碳酸氫鈉(NaHCO3)者。(三)沒食子酸、五倍子酸(C7H6O5),結構式如下圖:(四)鎂(Mg)。但鎂鋁合金粉,不在此限。(五)汞鹽(Hgn(X)2,X為陰離子或酸根,n為陰離子或酸根之價數)。(六)赤磷(P4)。但…
- 行政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4條 …燃放火花條時,主體下垂距離不得大於其火藥覆蓋長度百分之五十。6.火藥燃燒後,木質柄筒不得繼續燃燒。7.柄或手持部分,與燃燒主體緊密結合,不得有脫落現象。8.每個火藥量在十五公克以下。(二)筒狀火花類:1.不可發出爆炸音。…
- 行政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6條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一、書面審查:就前條檢附文件進行審查。二、實體檢驗:就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檢附之樣品進行檢驗。
- 行政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16條 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型式認可證書之變更、補發、換發、註銷或公告、第九條第一項型式認可展延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補正檢驗,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但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暫停認可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五、…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係指下列場所:一、室外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二、室內儲存場所: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三、室內儲槽場所: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6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二、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三、機械器具或其…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6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其儲存倉庫為二層以上建築物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其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5條 …十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6.應設計處理六類物品時,必要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7.有可燃性蒸氣滯留之虞者,應設置可將該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三)於幫浦…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6條 室內儲槽場所輸送液體六類物品之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為鋼製或金屬製。但鋼製或金屬製配管會造成作業污染者,得設置塑材雙套管。二、應經該配管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水壓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以水壓進行耐…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39條 …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1、第二目之2、第二目之5、第二目之6及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周圍保留空地寬度不得小於一公尺。但設有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者,不在此限。(二)…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6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二、嚴禁火源。三、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四、儲存…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6-1條 六類物品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除應符合前二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蒸餾作業時,應防止因處理設備內部壓力變化,致液體、蒸氣或氣體外洩。二、萃取作業時,應防止處理設備內部壓力異常上升。三、乾燥作業時,應採取不…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46-2條 六類物品儲存場所,其安全管理除應符合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室內儲存場所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六類物品以外物品。但其不與儲存物品反應,且分類分區儲存,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二、…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56條 (刪除)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0條 本章所稱儲槽,係指固定於地盤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1條 本章所稱容器,係指純供灌裝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1-1條 本章所稱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2條 本章所稱處理設備,係指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可燃性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3條 本章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下:一、壓縮氣體儲槽:Q=(10P+1)×V1二、液化氣體儲槽:W=C1×w×V2三、液化氣體容器:W=V2/C2算式中:Q: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4條 本章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積)值。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5條 本章所稱之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如下:一、第一類保護物係指下列場所:(一)古蹟。(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之場所。(三)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所列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6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如下:┌────────┬───┬──────┬──────┬───┐│儲存能力或處理能│0≦│10000≦×│52500…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7條 …────┼─────┼──────┼───┤│第二類保護物│6√2│3√Y│15│└─────────────┴─────┴──────┴───┘前項儲存場所設有防爆牆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其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外第一類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分別符合表一之L1及L4之規定。但與場外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未達L1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