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56條 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二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 第二節 (刪除) 第56條 (刪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