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2 / 200 頁
  1. 行政關稅法 第13條 …業、團體或個人。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行政關稅法 第28條 …件。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3. 行政關稅法 第38條 …納關稅外,應就其與總值應繳全額關稅之差額提供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第一項貨物,以基於專利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或因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為限。第一項租賃或使用期限,由財政部核定之。
  4. 行政關稅法 第49條 …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三、外交機關進口之外交郵袋、政府派駐國外機構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四、軍事機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資。五、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
  5. 行政關稅法 第54條 …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之簽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6.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3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7.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4條 …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8.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6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設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為國有財產估價機構;其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9.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9條 …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10.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26條 有價證券應交由當地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
  11.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0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12.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2-2條 …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13.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1條 …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14.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2條 財政部對於各主管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管理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查詢。
  15.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3條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16.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4條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17.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5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18.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7條 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暨審計機關。
  19.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8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20.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時,應由外交部通知財政部。
  21.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在國境外之國有財產經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者,其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該代管機構辦理之。
  22.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有價證券應由管理機關分類編號,詳細記載;並委託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前項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於還本中籤或息票到期或股利發放時,應由管理機關適時兌領收帳。其管理機關之經管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逾期未兌領收帳,致遭受損害時,…
  23.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24.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個月,或於中途停止使用時,應即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該管分支機構,定期派員收回接管,不得擅自處理。
  25.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8-1條 …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
  26.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係指現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訂立租約之承租人。
  27.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2條 …二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讓售,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之。
  28.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3條 …其公告土地現值。前項土地現值資料,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洽當地地政機關提供。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辦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或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之土地部分,其售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計估。
  29. 行政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7條 …;專業技師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執業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30.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3條 …者。三、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而未逾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換領期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