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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或槍枝保養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
  2.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
  3. 行政集會遊行法 第6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二、國際機場、港口。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
  4. 行政集會遊行法 第16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
  5. 行政集會遊行法 第26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6.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6條 民防人員參加服勤時,民防團隊得視任務需要配發應勤裝具,並依相關規定使用。
  7.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6條 工程搶修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局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工程搶修中隊,執行道路、橋樑搶修任務,其編組如下:一、置大隊長一人,由工務局局長兼任,綜理大隊務。二、置副大隊長二人至四人,由災害搶救業務主管及直轄…
  8.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6-1條 物資大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編組,指揮、監督、管制及運用所轄物資中隊,執行轄內民生物資管理調度任務,其編組如下:一、置大隊長一人,由經濟或產業相關主管局(處)首長兼任,綜理大隊務。二、置副大隊長二…
  9.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6條 依本法第七條申請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者,其原因消滅時,本人或所屬機關(構)應即陳報主管機關。
  10.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6條 民防團隊參與災害防救演習時,應遵從災害防救演習指揮官之指揮及管制。
  11.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2.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三條之申請案件,經依前條第二項命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許可。
  13. 行政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警察機關為查察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一、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事由。二、檢查範圍為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零組件、成品、半…
  14.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6條 法院對違反本法之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15.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16.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6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駐衛警察本人者,於退職或資遣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前二項登記…
  17.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6條 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18.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19.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6-1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條之一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20.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6條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七條、第八條或第十二條之罪有據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1.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6條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加害人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當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加害人,自登記日起每六個月向指定警察分局(以下稱管轄警察分局)報到,並提供前條第二項規定資料,辦理登記資料確認及異…
  22. 行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16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
  23. 行政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第6條 獎金之給與應從嚴審核,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
  24.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拘留所之構造、格局及設備,依拘留所設置基準設置之。前項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25.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被拘留人入、出所時送、提案人員應協助看守員警檢查被拘留人身體、保管、發還被拘留人財物及辦理其他入、出所手續。
  26.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拘留所內外門戶及拘留室應隨時保持上鎖之狀態。
  27.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6條 被拘留人主副食費用,由各警察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28.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6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29.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6條 學(員)生在校期間每學期依所受獎懲,由隊職人員計算操行成績並登記之,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加分一次加零點二分;同一事件以零點八分為限;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一大功加九分。二、減分一次扣零點二分;同一事件以零點八…
  30.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6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一、擔任實習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二、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成績特優。三、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四、愛護學校團體有顯著事蹟。五、愛惜或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六、一學期內除公假外未曾請假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