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6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八章 通信及接見 第46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