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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0 / 200 頁-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26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備下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一、電波洩漏測試設備。二、射頻位準表。三、頻譜分析儀。四、接地電阻測試表。五、具備量測誤碼率及數位信號強度功能之數位信號分析儀,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備。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27條 …用之各種器材、系統之設計及架設應考慮適當之安全保護措施,系統經營者並應定期自行檢查,以防止人員或設備受雷擊、觸電及其他傷害。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0條 系統經營者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際困難,無法以有線電路傳輸節目信號時,得依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申請設置固定點微波電臺。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1條 系統經營者為現場轉播之需要,得依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申請設置現場轉播微波電臺。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1-1條 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傳送訊息機制;其備援機制設施,亦同。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需能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及接收訊息。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2條 …為系統信號品質與設備安全查驗及網路施工查驗。系統查驗係於系統經營者申請額定頻段或頻道滿載下實施,包括系統所有頻道、控制及測試信號。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3條 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查驗:一、籌設許可證影印本。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申請表及自行查驗之查驗表。三、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四、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重…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4條 系統經營者變更網路架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一、變更之網路架構及說明。二、變更之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5條 系統經營者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一、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二、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6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一、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二、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7條 系統經營者變更定址鎖碼,應檢具新增或變更之定址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含定址鎖碼訂戶容量、波形、定址信號下行方式及聲音鎖碼方式)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8條 系統經營者每年應自行查驗其系統一次,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表。前項資料保存期間為一年。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39條 …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實施臨時查驗,並得要求系統經營者就其設施狀況及必要事項提出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40條 …評分等四項;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證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均得列為受評單位。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41條 系統經營者應設置系統維護工作日誌及工作紀錄簿。工作日誌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二、故障發生情形及其修復時間。三、電源中斷與恢復供電時間及使用自備發電機情形。四、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工作紀錄簿應分冊記…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42條 系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者,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
- 行政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設置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應達一百五十臺以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
-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定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如附件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依法建置之通信系統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因備援電路需要或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務應用需要,得依實際訊務量申請指配頻率及設置微波電臺。前項所稱第一類電信業務,指經行政院依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七項公…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之微波電臺,非經依第七條規定許可,不得設置;非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不得使用。前項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微波電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後,始得申請設置。前項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未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者。二、經撤銷或廢止所營業務之籌設同意或經營特許者。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傳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二、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者。三、用戶:…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固網經營者應依下列實施時程提供前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一、固網經營者應於其已營業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等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二、前款所定區域外之其他行政區域,有兩家以上之固網經營者…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移入經營者於攜碼用戶終止使用其原用之電話號碼時,應於終止使用日或截答服務截止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該電話號碼歸還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並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五項規定通報。但原獲分配之固網經營者已終止營業,或該電話號…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固網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固網經營者與其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應以顯著方式載明下列事項:一、用戶得自第六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開始實施日起,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二、固網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經營者、第二類電信…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固網經營者向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應維持合理之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固網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彙整其前六個月攜碼用戶移入與移出數量、移轉作業失敗率、平均移轉作業時間,及抽樣攜碼用戶之受信平均額外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