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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員未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者,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由該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或收訓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回役;已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及無意願或未准回役者,應辦理退伍,轉服預備役。
  2.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明書,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前項人員病癒後,應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回役,補足其原應服現役役期。
  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4條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以初(敘)任到職之同官階或等級現役軍人本俸加一倍為基數,依申請補繳時之提撥費率,由其自繳百分之三十五費用,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費用。
  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受頒勳獎章者,發給勳獎章獎金。二、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撫卹令,或經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出具證明者,發給身心障礙榮譽獎金。前項功績獎金之核發,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發給一次功績獎金標準及…
  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家法令、捍衛國家,保護人民,服從長官命令,終身保守機密,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謹誓。
  6. 行政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7條 …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7. 行政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條 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條例行之。
  9.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10. 行政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5條 …伍)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以下簡稱結訓)後八年內之後備軍人。但屬於特殊專長或志願役退伍之後備軍人,不在此限。
  11. 行政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7條 軍需生產人力,運用退伍、結訓與通報列管後逾八年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但軍需生產機關(構)因生產需要,需運用退伍、結訓與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應列冊送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同意。軍需生產人力因…
  12. 行政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軍事勤務,係指除戰爭外,現役軍人所執行之軍事勤務,其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14. 行政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7條 …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致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檢定標準表,鑑定其等級,並將調查、鑑定結果,轉送補償委員會審定。
  15.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4條 …事學校文職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軍事學校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教師,其教師資格檢定與審查及待遇等,適用教師法第二章、第五章之規定。
  16.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21-2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之進修管道,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
  17. 行政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4條 …原享優待及生活扶助,仍按原規定發給。前項前段所稱全部待遇,指軍人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本俸(薪額)及加給。
  19. 行政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7條 …定回役、復職、退伍、免職者: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停發。二、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死亡撫卹者:自發布傷亡通報令之次月起停發。三、中途變節者:自查證屬實之次月起停發。
  20.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1條 陸海空軍軍人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21.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軍便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穿著野戰服,應佩帶階…
  22.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3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23.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4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24.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5條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一、戰鬥。二、各種演習或訓練。三、營內、外操作。四、平時辦公或外出。
  25.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6條 現役軍人穿著制服時,依規定佩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26.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7條 非現役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穿著本條例所定之制服:一、退伍、除役軍人經國防部邀請參加慶典。二、後備軍人依法晉任授階。三、其他經國防部核准者。
  27.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8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
  28.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9條 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帽徽、帽飾、階級標識與其他標識、各種服裝、裡衣、裡褲、軍襪及軍鞋之籌補方式及對象,由國防部定之;其調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者,得由該機關(構)委託國防部籌補。軍事學校學生有關服裝之籌補,準用前項規定…
  29.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9-1條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30. 行政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第10條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