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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應於維護紀錄記載下列內容:一、所從事工作及其依據技術資料之說明。二、完工日期。三、從事該工作之人員姓名。四、工作完成且確認符合技術資料時,授權…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之航空器,依分段式檢查計畫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查時,其維護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一、記載檢查類別及範圍之摘要說明。二、記載檢查日期及航空器總使用時間。三、授權簽證人員簽…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簽證為恢復可用:一、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完成相關維護紀錄之記載。其由維修機構為之者,應於恢復可用紀錄載明維修機構名…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9條 …委託之個人、團體或維修廠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時,在維護紀錄上作虛偽之填載或簽證。維護紀錄記載錯誤者,授權簽證人員應依經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更正。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0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之人員,應依原製造廠之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記載之方法、技術或實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執行工作。執行前項工作之人員應使用必要之工具…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1條 …及使用合格之材料,使其所維修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運作,等同於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前項所稱之原始或經適當改裝後之情況,係指不影響其空氣動力功能、結構強度、抗振能力、抗退化能力及其他適航特性之…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訂定、該裝備原製造廠提供或由其他來源獲得之檢查表。二、往復式發動機之航空器於簽證恢復可用前,應從事發動機試車,以確認下列項目之性能符合原製造廠之標準:(一)靜態與怠速時…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8條 出售或轉讓自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時,應將其標示、適航掛籤或其他紀錄一併移轉。但該年限管制件在出售或轉讓前已銷毀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改裝或配製,不得裝置未經妥善維修、不堪修復或經原製造廠或各國民航主管機關宣布為不合格之零件。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而可能或已經造成航空器無法符合持續適航標準者,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依規定通報民航局,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8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遵守民航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原設計國或改裝設計核准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所通告之適航指令,並採取必要措施。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以替代方法符合適航指令時,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13.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空器一覽表。六、公司標章。七、投保責任保險證明。八、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單或委託合格廠商代辦之契約書。九、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人員名冊。十、駕駛員名冊。十一、飛安組織及人員名冊。十二、保安計畫核准函影本。十…
  14.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器一覽表。六、公司標誌圖。七、投保責任保險證明。八、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單或委託合格廠商代辦之契約書。九、保安計畫核准函影本。十、申請經營商務專機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一)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人員名冊。(…
  15. 行政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聯營及代理等契約之締結、變更或終止。二、航務及機務基地或主要裝備之變更或遷移。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裝備:指作用失效時,將會危害航空產品安全運作之主要組件。二、零組件:指使用於航空產品及其裝備之零件、組件。三、型別檢定證:指對航空產品之設計,經審查核准發之證書。四、補充型別檢定證:指對已取得型…
  1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之持有人,其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下列情況之一,或因不符品質系統而出現缺陷有造成下列情況之虞時,應即通報民航局,並於故障、失效或缺陷確認存在後之二十…
  1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係國際合作設計、製造者,其檢定應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37條 …旋槳,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製造許可證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裝備或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准之其他標示。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49條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檢定: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三、…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8條 依技術標準規定從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附件十九):一、申請書(附件二十)。二、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三、符合性聲明:聲明設計符合申請之…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0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裝備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2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5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技術標準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技術標準件認可檢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技術標準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關發給之…
  2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66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出口,應向民航局申請出口適航文件。
  2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第70條 持有國內製造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出口適航文件之出口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向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提供妥善使用出口產品所需之文件及資訊。二、出口未經裝配之航空器時,向進口國適航主管機關提供製造者之裝配說明書及民航局…
  2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依本規則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附件二十一規定設置標示牌或標記。
  29.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人力規劃、主要裝備型式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與資金籌募計畫。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委託辦理地勤業務意願書或航空站空橋委由辦理空橋操作證明文件。四、申請人視其性質,另…
  30. 行政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簡歷冊。四、投保責任保險證明。五、主要裝備及場地設施清單。申請自辦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自辦地勤業務許可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