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普通航空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一、與其他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聯營及代理等契約之締結、變更或終止。二、航務及機務基地或主要裝備之變更或遷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