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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41 頁-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5條 散劑之檢驗標準如左:一、外觀:須符合該藥品申請檢驗之劑型及包裝。二、一般檢查:須符合該藥品固有顏色、氣味、溶解性及其他物理性狀等之規定,且須無含異物,各包裝之內容性狀須均一。三、純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原有之純度。四、鑑…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稱錠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摻加或不摻加稀釋劑後,經加工製成之固體製劑,其形狀大小及重量,悉依藥品之用量及用藥方法而定。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8條 本標準所稱丸濟,係指以藥品之混合物製成球狀者,其重量約為○.一公克。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所稱顆粒劑,指以藥品或藥品混合物製成為顆粒狀者,本劑通常為一.七至一.○五毫米大之粒子。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2條 本標準所稱膠囊劑,係指以藥品裝於可溶性硬質或軟質明膠囊殼中製成之固體製劑。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4條 本標準所稱注射劑,係指藥品經滅菌後,貯存於足能保持藥品於無菌狀態之容器中,以供注射用之左列製劑。一、注射液:係為藥品溶於媒液中,經滅菌所得注射用之澄明液體。二、滅菌懸浮液:係為固體藥品懸浮於適當之媒液中,經滅菌所得之懸浮…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17條 本標準所稱軟膏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添加軟膏基劑,經研合均勻所製成之半固體外用製劑,用於塗敷於動物體皮膚或粘膜。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21條 本標準所稱液劑係指一種或數種化學藥品加於適當溶劑中所製成注射以外之液體藥品。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22條 …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219訂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費額計收。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3-1條 …應施行之防治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34-1條 …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在隔離期間,該動物、相關檢疫物及藥品,非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許可,不得移出或移入。動物隔離期間,經診斷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輸出入動物檢疫人員得依實際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有立即處理之必要者,…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2條 …隔離期間,擅自出入動物隔離場所或將受隔離之動物、相關檢疫物或藥品移出或移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四、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起卸貨前先向動物檢疫人員報告或未依其指示執行必…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3條 …示、繳交、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或其他應施行防治措施;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非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使用疫苗種類。五、獸醫師或獸醫佐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 行政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5條 …廢棄物清理業者處理。七、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肉品安全之化學藥品、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八、供水:(一)凡用於屠體、內臟及與屠體、內臟接觸之器具或機械之用水,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處理後水質應符合飲用…
- 行政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第2條 …或輸入農藥之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二、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但微生物農藥不在此限。三、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
- 行政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第3條 …室外時,應於明顯處標示危害圖式。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五、倉儲中責付保管之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與其他原料、農藥應分開儲放且有適當區隔,並造冊紀錄。六、備置倉儲農藥之安全資料表。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用生物藥品,指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血清、預防劑、診斷劑及其他具有生物藥品效能之藥品。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3條 同一種動物用生物藥品,在同一容器內均質後同時分裝者,為同一批,同批藥品應編同一批號。輸入之動物用生物藥品,以製造廠之批號為批號。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4條 動物用生物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逐批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抽樣查驗:一、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申請書。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之影本。三、本批動物…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抽樣查驗申請後,經派員查核動物用生物藥品運送及儲存之溫度符合儲存條件,及藥品名稱、批號、數量、包裝、製造日期、有效期限與申請文件相符者,即抽取適量動物用生物藥品供檢驗及留樣所需;剩餘動物用生物藥品…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抽取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密封包裝並簽章確認後,交寄或親送至檢驗機構,其運送費用得向業者收取。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7條 檢驗機構應依抽樣查驗動物用生物藥品類別執行檢驗,其檢驗項目由檢驗機構視實際情形定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查驗合格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啟封、核對數量、按量發給合格封緘並核貼於個別包裝後,始得放行。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8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動物用生物藥品之合格封緘,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轉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貼。
- 行政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第9條 …動物防疫政策或因應緊急重大事件、特殊緊急醫療需要之動物用生物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有關抽樣及查驗之規定。前項動物用生物藥品,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其應檢附之資料、儲存之溫度符合儲藏條件,由…
-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以下簡稱新藥試驗),指以發現或證明藥品在臨床、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為目的,而進行之試驗。
-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新藥試驗之分類及其試驗項目如下:一、動物用一般藥品新藥試驗:指藥物殘留試驗;其試驗規範如附件一。二、動物用生物藥品新藥試驗:包括特性試驗、無菌試驗、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真空度試驗、微生物含有量試驗、力價試驗、純潔試驗等安全…
- 行政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4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業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驗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業者檢附之資料及該藥品之特性、用法、製造程序,進行初審;初審結果認有必要進行新藥試驗者,應確定其進行之試驗項目,並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