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22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二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 第九節 液劑 第22條 溶液之檢驗標準如左:一、溶液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其含量須在規定限度範圍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