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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90 頁-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5條 …得指定特定事項之範圍,定期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於調查前並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並視事件處理之進度,分別指明應調查之特定事項。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管轄區域外為調查。審判長或法官得命家事調查官於當事人…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7條 家事調查官於所定調查事項範圍內,應實地訪視,並就事件當事人、關係人之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及監護能力、有無犯罪紀錄、有無涉及性侵害或兒少保護通報事件、資源網絡等事項為必要之調查。家事調查…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8條 …至多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調查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及關係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現居所、可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及電話號碼。二、指定調查之特定事項。三、調查之方法。四、與調查事項有關當事人、關係人之身心狀況…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2條 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3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丁類事件,除經當事人聲請調解外,不得行調解程序。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亦不得合併調解。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0條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參與調解程序之人員,應以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語氣進行調解。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5條 應經調解之事件,法院未進行調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抗辯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7條 行調解時,為瞭解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家庭及相關環境,於必要時,法院得命家事調查官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行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8條 法院得根據家事調查官之報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分別或共同參與法院所指定之專業人士或機構、團體所進行之免付費諮商、輔導、治療或其他相關之協助。前項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9條 法院於家事事件程序進行中依職權移付調解前,應先徵詢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意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1條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請求者,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前項情形,先繫屬者為家事非訟事件,該繫屬法院…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2條 …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同一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4條 經合併審理並判決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一部聲明不服者,以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所認定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部分,視為提起上訴。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5條 當事人得於訴訟中就得處分之事項為訴訟上和解。經合併審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和解或依第一百十條之規定為合意。就合併審理之親子非訟事件為合意時,應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6條 …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7條 …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適用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8條 …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2條 …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5條 …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八、依當事人協議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贍養費或扶養費事件。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事件,包含已屆期而未給付之費用。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47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4條 …相關業務者,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非公開訊息,負有保密之責,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65條 …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
-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7條 …他不適任情形,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再予以解聘。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2條 …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須以言詞說明者。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須行言詞辯論者。四、其他合議庭認有以言詞辯明或說明之必要者。
-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4條 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製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及其他應到場之人員。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到場人姓名、住居所。三、應到場之原因。四、應到之日、時、處所。第一項之期日為言詞辯論期日者,通知書並應記載不…
-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5條 …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前項書面意見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公務員懲戒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6條 懲戒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職務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