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8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三編 家事訴訟事件 › 第一章 通則 第68條 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並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