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件亦為家事訴訟事件:一、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定因婚約解除或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因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之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所定因婚姻消滅、無效、撤銷、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因離婚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終止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四、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至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夫妻財產之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財產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五、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清償債務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清償債務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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