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6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三編 家事訴訟事件 › 第一章 通則 第66條 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