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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21條 經民航局委託辦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業務之機關(構)或團體,由民航局發給委託證書;其有效期間自發給之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22條 受委託檢定之機關(構)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定人員有怠忽檢定任務或作不實之檢定報告者,民航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
  3.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與認可檢定證之核發、換發、補發之證照費用,應依附件七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及認可費用收取規定收取之。
  4. 行政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一、設備遷移。二、經拆卸致無法提供飛航訓練或考驗。三、未依規定進行測試、維護或管理,致不能維持其性能基準。四、不符合主檢定測試指南,未能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措…
  5.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檢定證: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給航空人員,用以證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二、航空器駕駛員: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執行航空器駕駛任務之人員,包括機長及副駕駛員。…
  6.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條 航空人員經學、術科檢定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前項檢定民航局得委託機關、團體執行之。
  7.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航空人員檢定證者,應檢附下列各款相關文件:一、民航局航空人員檢定申請表。二、身分證或護照影本。三、各類航空人員申請資格相關文件。四、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之資料。
  8.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申請檢定證者,其學、術科之檢定應依附件一之一規定辦理,且學科檢定合格後始得實施術科檢定。檢定證申請人應於術科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學、術科檢定合格文件送民航局申請發證。但經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申請人之學、術科…
  9.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6條 領有檢定證之航空人員經檢查發現其技能不符合規定時,應再經民航局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重新檢定。
  10.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7條 航空人員檢定證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五年,飛航教師檢定證有效期間為二年。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屆期重簽:檢定證持有人除經撤銷或廢止外,得於屆期前三個月內檢附六個月內之半身照片及有效檢定證影本辦理重簽。二、逾期檢定:航…
  11.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人員受停止執業處分者,於停止執業期間不得申請檢定加簽;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航空人員檢定。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及維修員檢定。
  12.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9條 航空人員檢定證遺失或原申請資料變更時,其補發或換發由該航空人員或其所屬機構向民航局申請。
  13.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0條 航空人員學科檢定應包括人為因素有關對航空操作安全與效率具影響之人為能力、極限知識、威脅及疏失管理。航空人員術科檢定應包括認知威脅及管理疏失之技能。
  14.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條 航空人員檢定證持有人有特定操作限制、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限制於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內從事飛航教學或其他經民航局認定需要者,民航局得於其檢定證註記。
  15.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2條 航空器駕駛員之檢定類別分為:一、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二、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三、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四、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五、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檢定。六、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七、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八、飛艇…
  16.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3條 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之年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學習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二、自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三、商用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四、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應年滿十八歲。五、民航運輸駕駛員應年滿二十一歲。六、飛航教師應年滿二十…
  17.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4條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應註明航空器類別,飛機、直昇機駕駛員檢定證並應註明航空器等級、型別,以證明其專業技能。航空器檢定類別分為:一、飛機。二、直昇機。三、飛艇。四、自由氣球。五、滑翔機。六、其他經交通部指定者。飛機等級分為:…
  18.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5條 航空器駕駛員專門技能之檢定以航空器型別為準,並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之學、術科訓練計畫或持有外國有效檢定證,且有紀錄可查者。其以副駕駛員檢定者,應於檢定證航空器型別加註副駕駛員,以限制其權利。前項學、術科訓練計畫實施項目由民…
  19.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6條 …錄,用以登錄並證明其飛航經驗及飛航時數;持有外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者,得採計其飛航時數。多組員操作航空器時,應分別登錄飛航時間、工作席位飛航時間及實際操控航空器時間。申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所需之飛航總時間依下列時間採計:一…
  20.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9條 航空器駕駛員檢定之申請人應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21.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5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四十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五小時:一、經由飛航教師帶飛二十小時以上。二、越野飛航時間五小時以上。三、單獨飛航十小時以上…
  22.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6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二、飛航管理程序。三、飛機飛航原理。四、載重平衡。五、航空氣象。六、基本航行學。七、陸空通訊。八、航空器一般維護。九、人為因素學。
  23.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7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24.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8條 飛機自用駕駛員得駕駛其檢定合格型別之航空器作非營業性之飛航。
  25.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9條 飛機自用駕駛員於取得檢定證後應於最近三個月內曾作不屬於連續起降五次以上之起降及五小時以上飛航,始得作非營業性之載人飛航,其未經夜間帶飛訓練前,不得實施夜間載人飛航。
  26.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0條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具有飛機二百五十小時以上之飛航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飛航總時間,但經民航局核可之駕駛員訓練機構完訓者,或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並經考驗合格者,其飛機飛航…
  27.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1條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二、飛機飛航原理。三、飛航管理程序。四、載重平衡。五、航空氣象。六、基本航行學。七、陸空通訊。八、航空器一般維護。九、人為因素學。
  28.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2條 申請飛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29.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3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商用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
  30. 行政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4條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於實機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擔任實際操控及未實際操控駕駛員至少二百四十小時:一、實機飛航應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並包括不正常飛行姿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