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駕駛員 › 第四節 飛機商用駕駛員 第33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商用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