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於實機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擔任實際操控及未實際操控駕駛員至少二百四十小時:一、實機飛航應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並包括不正常飛行姿態預防及改正訓練、夜航及儀器飛航。
二、具多組員渦輪發動機飛機操作經驗或於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得相等操作經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