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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非營利幼兒園申請設立許可前,非營利性質法人已將前條第三項或第五項文件提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使用之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得免予…
  2.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下列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四、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3.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或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4.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幼兒園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園內之明顯處所。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
  5.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幼兒園,不得同名或同音。幼兒園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應冠以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字樣。二、非營利幼…
  6.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幼兒園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其分班應併同辦理。
  7.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增加招收幼兒人數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8.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辦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之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前…
  9.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停辦,應敘明理由、停辦期限、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停辦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幼兒園或其分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請停辦:一、未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
  10.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11.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應公布之裁罰相關資訊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並說明協助轉托幼兒之措施,及應妥善安置在園幼兒及員工: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或教…
  12.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並予公告。
  13.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私立幼兒園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法人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四、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六、經費之籌措。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八、財務之監督…
  15.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
  16.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二、全體當選人名冊。三、董事願任同意書。四、董事…
  17.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以上會議。
  18.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
  19.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前項董事會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一、董事會同意解散…
  20.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及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其法人監督事項,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
  21.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22.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
  23.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幼兒園之檔案簿冊應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保存。幼兒園之設施設備與財產應清楚登錄及造冊,並有專人管理。
  24.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私立幼兒園應依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工作執掌、工作績效,訂定人事規章及考核規定。
  25.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
  26.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7.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幼兒園應訂定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計畫。
  28.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二、實施疾病預防措施。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辦理保健事項。四、與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密切配合,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生保…
  29.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幼兒園每學期至少應辦理全園消毒一次。幼兒園內幼兒、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有疑似感染傳染病者,應依相關規定通報當地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並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園。為遏止幼兒園傳染病…
  30. 行政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幼兒園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