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及廢止設立許可 第15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