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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命其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應妥善安置在園幼兒及員工。
前項幼兒園申請恢復招生或復辦者,應於停止招生或停辦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改善計畫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恢復招生或復辦。
幼兒園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復辦,或申請復辦未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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