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33條 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會之私立幼兒園,除園長外,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均不得擔任該園之負責人。幼兒園園長不得兼任他園之負責人。但經該園負責人或董事會、理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