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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78條 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核准強制授權之審定書內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下列事項:一、強制授權之實施情況。二、製造產品數量及產品流向。
  2.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確定後,不得為之。但於專利權消滅或撤銷確定前已標示並流通進入市場者,不在此限。
  3. 行政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第14條 …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之業務活動為限,且不得從事研發行為。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行政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管理,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隨機在市場購樣定量包裝商品檢測,若結果不符合時,即至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或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於事實足認有必要時,得逕赴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生產者…
  5. 行政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3條 …之著作已公開發表之說明。前項第五款之說明應包括下列各款:一、市場上已利用其他同類著作所支付之使用報酬。二、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範圍。三、利用人就其文化創意產品交易時預定之對價或其他收益方式。四、欲利用之著作之利用次數、期間…
  6.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5條 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7.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6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得不變更該標示,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標示製造年週者,應輔以文字說明。
  8.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
  9.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6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九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
  10.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7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七條規定標…
  11.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3-1條 採隨時查驗之商品,免辦理報驗。前項隨時查驗分為廠場取樣及市場購樣隨時查驗,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特性分別採行。
  12.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5條 …依歷年查驗結果未符合規定。三、依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四、國內市場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未符合規定。五、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採逐批查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連續一定批…
  13.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1條 …人,應於每曆年度一月底前向檢驗機關(構)繳交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填寫前一曆年度出廠數量及出廠金額。檢驗機關(構)依前項資料,辦理廠場取樣並計收檢驗費。採市場購樣之隨時查驗商品,由檢驗機關(構)訂定年度查驗計畫執行…
  14.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2條 …後,始恢復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一、未依規定提送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經限期繳交屆期未繳交,或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記載不實。二、未繳納檢驗規費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三、拒絕檢驗機關(構)執行取樣檢驗。四、經檢驗機…
  1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條 …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1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8條 …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銷售。二、修改者: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
  1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0條 …項或第二項規定,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運出廠場、輸出入或進入市場。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之規定。三、違反第二十七條重行報驗、第四十條第一項重行登錄或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重新聲明之規定。四、以詐偽方法取得檢驗…
  1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3-1條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19.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錢幣郵票商業│經營紀念章、郵票、古幣及紀念幣次級││││市場之買賣業務。│││船舶服務商業│經營船舶清理、經護及木工裝修承攬業││││。│││翻譯商業│經營各國語文之翻譯。│││加油(氫)站商業│經營主管機關核准之加…
  20.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7條 …取得上市(櫃)公司股份者,其股票之轉讓,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以盤中或盤後方式為之。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
  21.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條 為加強零售市場之輔導管理,維持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22.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2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4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三)全國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直轄市政府…
  24.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5條 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公有市場,並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市場。前項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其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26.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7條 市場自治組織或市場管理委員會,應就市場之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保險主管機關公告之。
  27.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新建、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就下列書件審核之;其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建者,由該機關自行核辦;其屬鄉(鎮、市)主管機關興建者,應報請縣主管機關核准:一、工程計畫。二、財務計畫。三、營運計畫。四、攤(鋪…
  28.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9條 公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優先順序如下:一、原與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訂有使用市場攤(鋪)位契約者。二、基於特殊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輔導安置者。三、取得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者。四、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
  29.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0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
  30.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1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前項使用期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