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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26 頁-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品、委外作業管理、責任地圖制度及銀行法第三條所定業務等。信用合作社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出納、存款、授信、匯兌、委外作業管理及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所定業務等。票券商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另包括票券、債券、新種金融商品及…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務。前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法令遵循長,資格應分別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險管理及監督架構,其架構原則及權責規定如下,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一、法令遵循專責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監督及支援…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管理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機制。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風險管理專責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代。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資訊安全長每年應向董(理)事會報告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並及時報告重大資安問題。金融控股公…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7條 …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確信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信用合作社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轉呈。主管機關對於確信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4條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信用合作社不符合第三十五條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揭露項目包含永續資訊之管理之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2條 …於展延期間其各項債務之利息。前項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第一項所稱各項債務,範圍如下:一、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
- 行政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10條 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貼案件,由金管會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金融機構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申請補貼案件,由農業部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
- 行政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2條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一、收受各種存款。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三、辦理國內保證業務。四、辦理國內匯兌。五、代理收付款項。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七、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
- 行政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3條 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非社員存款總餘額。
- 行政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4條 信用合作社得辦理非社員授信業務之範圍、標準及限額規定如下:一、前一年底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者,得對自然人辦理以座落於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直轄市)內之房屋為擔保之放款,其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一、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二、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三、縣轄信用合作社以該縣為範圍。前項所稱之法定業務區域係以信用合作社總社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劃分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3條 信用合作社之實際業務區域由主管機關就法定業務區域及本辦法核定之,並於章程載明。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4條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5條 對於緊鄰現無信用合作社之縣市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信用合作社,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市:一、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標準,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緊鄰一縣市:一、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二、逾清償期二年以上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均已轉銷呆…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不准或酌減擴大業務區域之縣市:一、最近一年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者。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擴大業務區域至現無信用合作社縣市者,仍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
- 行政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時,應檢附跨區經營計畫。前項所稱之跨區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市場分析(一)擬擴大業務區域縣市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二)擬擴大業務區域金融機構分佈暨其業務概況。二、業務…
-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之合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稱消滅社,係指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稱存續社,係指合併後存續之信用合作社;稱新設社,係指因合併而另立之信用合作社;稱合併各社,係指辦理合併之各該信用合作社。
-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4條 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以總社位於緊鄰三縣市者為限。信用合作社合併後之業務區域,包括合併各社原業務區域及其總社所在地之縣市,但合併各社之總社均位於同一縣市者,其合併後之業務區域得增加一緊鄰縣市;合併後之主管機關,為其合併後…
-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時,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存續社或新設社之名稱、總社地址、業務區域及最低…
-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前項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