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信用合作社之實際業務區域由主管機關就法定業務區域及本辦法核定之,並於章程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