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2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一、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二、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三、縣轄信用合作社以該縣為範圍。前項所稱之法定業務區域係以信用合作社總社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劃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