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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67 頁-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3條 不動產估價師已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而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開業證書屆期未換證、已註銷開業證書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8條 …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請該不動產估價師登記地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0條 …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41條 …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為前項之處理時,發現不動產估價師有違反本法之規定時,…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下簡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會員,以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領有開業證書之不動產估價師為限。但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申請加入者,不在此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於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組織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後,應加入其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公會。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前項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被選舉人,不以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為限。
- 行政地政士法 第6條 …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 行政地政士法 第9條 …統一編號、住址。六、登記日期及其開業執照字號。七、加入地政士公會日期。八、獎懲之種類、日期及事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變更時,地政士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 行政地政士法 第10條 …縣(市)主管機關於地政士登記後,應公告與通知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亦同。
- 行政地政士法 第11條 …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 行政地政士法 第15條 …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項事由時,應依職權予以註銷登記;地政士公會知悉前項事由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地政士法 第19條 …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二、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地政士法 第20條 …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二、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三、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 行政地政士法 第22條 …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
- 行政地政士法 第29條 …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0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1條 直轄市或縣(市)已登記之地政士達十五人以上者,應組織地政士公會;其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2條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地政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3條 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之加入。地政士申請加入所在地公會遭拒絕時,其會員資格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定後,視同業已入會。本法施行後,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成…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4條 地政士於加入地政士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由公會就會費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地政業務研究發展經費,交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研究發展地政業務有關事項。前項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5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地政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6條 地政士公會應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一、縣(市)地政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二、直轄市地政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三、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四…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7條 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8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地政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行政地政士法 第39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舉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應將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前項會議,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0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與會員之入會及出會。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名冊。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1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五、限期整理。六、解散。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
- 行政地政士法 第44條 …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