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9 / 61 頁-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2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已辦理完成死…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3條 …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在學之認定,準用第七十二條規定。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5條 …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五、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六、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6條 …出各該戶籍謄本。四、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0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前項規定,於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一次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1條 …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三項但書規定協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按遺屬年金發給,遺屬不得要求變更。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2條 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為未成年且無法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除喪葬津貼得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俟其能請領時發給之。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3條 …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險人之日期為準。被保險人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離職,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檢附被保險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件者,被保險人…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4條 …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5條 …金給付者,除配偶再婚外,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發給。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十…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6條 …施行第二年起,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保險人應於當年五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年金給付金額。前項年金給付金額調整之對象,指正在領取年金給付,且自其請領年度開始計算之消費者…
-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7條 …條第三項及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時,被保險人於其未繳清國民年金法規定之保險費及利息,並依該法規定暫行拒絕給付之年資不得併計。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2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3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之應經…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5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二、在雇主之指揮監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一)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之途中。(二)為接受…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6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二、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工作場所設施或設備。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7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8條 被保險人於緊急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9條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0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本…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1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2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3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4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5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勞動場所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二、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6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7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行經有燈光…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 行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9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