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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 第4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
- 第5條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二、在雇主之指揮監…
- 第6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二…
- 第7條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需要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第9條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
- 第10條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
- 第11條被保險人由於執行職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第12條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
- 第13條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第14條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第15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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