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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 186 頁-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0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1條 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得為以下之處置:一、停止保險給付。二、停止核發保險憑證。三、停止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前項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2條 申請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其欠費總額、分期期數及分期次數之限制,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但分期期數仍不得超過四十八期:一、保險對象經有關機關核准補助其應自付之保險費。二、欠費經…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第13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分期繳納,應依下列順序清償:一、已移送執行之欠費。二、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三、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以下稱收容對象),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3條 …療、檢查(驗)或有醫療急迫情形,經矯正機關核准者,得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收容對象之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對象不得自行指定。收容對象戒護…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4條 於矯正機關內提供收容對象保險醫療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矯正機關設醫事服務機構,並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二、由經保險人同意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門診醫療…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5條 收容對象有戒護移送住院必要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本保險特約醫院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保險病房為原則。本保險特約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6條 收容對象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診療後,其所需之藥品,得由提供診療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藥事法規定調劑給藥,或由矯正機關人員持健保卡及處方箋至本保險特約藥局調劑領藥。藥事人員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後,應將藥品交付矯正機關人員。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7條 …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門診或急診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轉診或急診規定計收。收容對象住院,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收。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8條 …用,矯正機關得協助自該收容對象保管金、勞作金中扣除,按月撥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貸款業務,由保險人辦理。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人辦理:一、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之證明文件。二、申貸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應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繳費通知文件。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於辦理申貸時,應對所有積欠保險人之保險費,一併辦理申貸。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7條 申請人經保險人核准申貸之款項,應由本基金直接撥付保險人,以償付申請人積欠之費用。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8條 …一)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二)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低收入戶成員,其每月償還金額,以…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9條 …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10條 經濟困難之保險對象屬中低收入戶者,其應自付之保險費,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補助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置委員三十九人,委員名額分配如下:一、保險付費者代表:(一)被保險人代表十四人。(二)雇主代表五人。(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十人。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七人。四、…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5條 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或機關出任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原推薦之團體或指派之機關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健保會,…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6條 …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8條 …,始得開議;其決議依下列方式為之:一、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事項,應以協商方式達成各項協定。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其他本法所定健保會應辦理事項,應經出席…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9條 健保會於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時,其方式、程序、場地、出席、列席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對等協議之精神。
-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10條 …於法定期限達成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協定時,應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案當中各提一案,報主管機關決定。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管機…